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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买房,属于赠与还是借款?

时间:2020-09-17点击次数:144

民间都说:

儿子是建设银行,女儿是招商银行

生了女儿安心养,将来靠女婿赚钱养

生了儿子后要努力打拼,为儿子未来做准备

孩子一大,买房似乎就成了家庭的头等大事,父母资助孩子买房也越来越常见。虽然中国父母总是扮演着无私奉献的角色,但并没有把一辈子积蓄花在孩子身上的义务。

父母出资帮孩子买房,算赠予还是借款呢?下面来看一则案例

No.1 案例分析

2019年,东莞市的一对夫妻刘某夫妇和儿子小刘就因为一套房子产生了矛盾,于是刘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儿子小刘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其子小刘返还200万购房款。

2017年小刘在东莞购买了一处108平方米的房屋,总价为238万元,房产登记在小刘名下。刘某夫妇在这期间分多次、不等额转账共计200万元给儿子小刘。

父亲刘某认为,他们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,共同拥有,只是借用儿子的名义买房,且夫妻二人为购房首付和后续还贷,在一年多时间里分多次转账共计200万元给小刘,房屋交付使用后,是夫妻二人装修的,也一直在该房屋居住。2019年,小刘突然提出要出卖这个房子,要与他们夫妻二人断绝交往,并将他们赶出该房屋,所以想要求小刘返还200万购房款。

儿子小刘却认为,他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关系,因为父亲陈某购房时没有跟他表明这是借款,也没有催促过还款,因此该购房款是属于父母对他的赠与,是为了让他结婚使用,主动在他婚前出资购置房屋的。

父亲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,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利的处分,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,为此父子二人各执一词。

No.2 相关法律

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*二十六条的规定,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”

本案中,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27岁,成年近10载,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;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,在他们出资20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,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,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,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,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。

如此方能**父母自身权益,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,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。

No.3 法院判决

法院判决被告小刘向原告刘某夫妇返还200万元款项。后小刘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了上诉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:结合当今现实情况,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,创业购房压力大,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,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。

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,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,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,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**裁判所确认。

200万元的一笔巨款,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,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,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。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,是否要求子女偿还,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,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。

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,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,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,子女负有偿还义务。

子女成年后,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,父母续以关心关爱,子女受之应感念之,但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,子女应图感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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