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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律师发**被**局处罚: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!

女律师发**被**局处罚: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!

天 津 市 北 辰 区 司 法 局

天津市北辰区**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
津辰司罚决字【2020】*1号

当事人:王艳,女,汉族,1982年2月2日出生,公民身份证号码:120102XXX,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,执业证号:11201201811043614,现住址:天津市津南区。

经查明,2020年5月,王艳在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,使用“天津XX法律服务”的名称(**号:LawXXXX),在**平台发布视频,并注明“提供法律咨询、文书代写、案件委托等服务”,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。

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:

1、王艳律师档案基本信息;

2、王艳注册并使用的**号截图;

3、《处分决定书》(津律协(2020)惩字*11号);

4、天津市北辰区**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(询问)笔录;

5、天津市北辰区**局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(津辰司罚告字【2020】*1号)。  

本机关认为,王艳以“天津XX法律服务”的名义对外宣传的行为,符合《*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*四十七条*二项和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*六条*三项的规定,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。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*四十七条*二项的规定,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:             

给予王艳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**局或天津市北辰区人民**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随着社会的发展,字媒体等新型宣传方式层出不穷,某音某手从网红孵化地渐渐变成带货平台,后又延伸到各行各业的宣传工具。

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,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,一方面在平台的宣传可以使更多的人接触到法律,普法识法,但另一方面,如果监管不力的话,普错法,非律师,个人利用媒体舆论造势等不良现象也存在较大的风险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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